前言 在许多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,有一个现象引起了笔者的注意。那就是有许多企业在被宣告破产的时候,并不是真正的资不抵债,或者即使资不抵债,也仅仅是相对的,即本来负债率确实偏高,但进入破产程序后资产缩水严重,最终导致资不抵债。 比如,某房企负债八千万,现有资产价值一个亿,如果进入破产程序,以拍卖、变卖的方式处理,资产缩水为五千万或者更少,所以呈现为